| 劳动保障部10日公布的通知指出,根据《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》,节日假期由原来的10天增设为11天,职工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和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办法分别作出调整。
在职工制度工作时间计算方面,年工作日为250天,由365天扣除104天休息日再扣除11天法定节假日所得;季工作日为62.5天,由250天÷4个季度所得;月工作日为20.83天,由250天÷12个月所得。工作小时数的计算方法为:以月、季、年的工作日×每日8小时。
按劳动法规定,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工资,即折算日工资、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。
通知明确,职工月计薪天数21.75天,由(365天-104天)÷12个月所得。职工日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÷月计薪天数;小时工资的计算办法为月工资收入÷(月计薪天数×8小时)。
劳动保障部2000年3月17日发布的《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》同时废止。
附则:制度工作时间的计算
现计算方式
年工作日:
365天-104天(休息日)-11天(法定节假日)=250天
月工作日:
250天÷12月=20.83天
工作小时数的计算:
以月、季、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
原计算方式
年工作日:
365天-104天(休息日)-10天(法定节假日)=251天
月工作日:
(365-104-10)/12=20.92天
工作小时数的计算:
以月、季、年的工作日乘以每日的8小时
日工资、小时工资的折算
日工资:
月工资收入÷21.75天(月计薪天数)
小时工资:
月工资收入÷(月计薪天数×8小时)
月计薪天数:
(365天-104天)÷12月=21.75天
日工资:
月工资收入÷20.92天(月工作日)
小时工资:
月工资收入÷167.4小时(月工作天数,即20.92天乘以每日的8小时) |